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与立法准备第九条已修改自治条例由常务委员会组织专门起草组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起草,也可以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第三方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