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与立法准备第八条已修改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而又急需立法的项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立法计划。调整后的立法计划,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