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有关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对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的起草、调查研究、论证等工作,并做好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沟通联系和汇报工作。
起草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充分论证。涉及多数公民权益的,还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相关部门、基层单位、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