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与立法准备第七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年度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