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委员会)负责法规案的统一审议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有关法规案的审议工作;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地方立法综合事务,组织、协调、指导、服务立法工作的全过程。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