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盘锦湿地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结合世界湿地日、盘锦湿地周等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知识,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