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建立湿地宣传教育基地等方式组织开展湿地保护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提高湿地保护水平。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合作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