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奖励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