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市、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工作,其所属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的日常工作。
水利、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市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湿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保护和管理湿地内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
(五)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调查、监测、评估;
(六)负责湿地内巡护检查、日常管理;
(七)对引进湿地区域的外来物种进行动态监测;
(八)开展国际、国内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