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湿地保护委员会由市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湿地保护协调机构,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