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利用与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湿地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排除妨害、恢复原状,承担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湿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包括清除污染、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鉴定等费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湿地损害赔偿与赔偿义务人达成赔偿协议。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