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因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确需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有关部门在办理湿地临时占用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
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超过二年。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湿地。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不得修筑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