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利用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纳入湿地生态红线范围的湿地,禁止占用、征收或者改变用途。涉及公共利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征收湿地生态红线范围以外的湿地或者改变用途的,用地单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交湿地保护与恢复方案。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的重要依据。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