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利用与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在湿地内从事芦苇收割、渔业养殖等活动,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时间、范围和有关规定进行,不得破坏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环境。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