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利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利用湿地资源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利用湿地资源应当符合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根据湿地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条件,在不损害湿地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生态旅游、休闲度假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