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对因历史原因或公共利益造成生态破坏的、因重大自然灾害受损的湿地,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修复责任。可以采取栖息地营造、野生生物恢复、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污染控制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生态用水保障机制,及时组织水利部门为辖区内湿地补水。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