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与保护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生态系统平衡的需要,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湿地内野生动物栖息、繁殖等重要区域划定范围,逐步实行封闭管理,限制人员进入。对封闭管理区内现有的油田生产生活设施、通讯线路、渔业养殖池塘和海域滩涂范围内居住人员及生产生活设施等,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出机制。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