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