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非法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