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七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学术研究机构,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档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层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应当根据各自业务范围,有计划地开展代表性项目的研究、收藏、展示、传承等活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