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和传播,建立数据库和数字化保护系统平台,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资料查询和复制,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技术研究、传播推广和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