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管理,保障规划落实。海岸带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