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总体格局及海岸带管控措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要求纳入规划控制指标体系;沿海村庄规划应当注重与海岸带自然景观的协调。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