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海岸带范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域,列为严格保护区域:

(一)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沙(泥)岸基干林带、红树林、造礁珊瑚等生态敏感区;

(三)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入海河口和海湾,重要滨海湿地、典型地质地貌景观、优质沙滩等;

(五)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

(六)其他应当严格保护的区域。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