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设计和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建部分工程造价5%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进行设置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围圈、移植树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