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区内的行道树、绿化树、古树名木不得擅自围圈、砍伐和移植,因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安全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报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古树名木的按法定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