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劳动人事争议化解机制,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发挥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作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