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