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一)被申请人下落不明;(二)集体争议;(三)集体合同履行争议;(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仲裁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裁决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计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