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集体争议案件。

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应当征得被代表的劳动者同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