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四十一条有效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为集体争议案件。集体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劳动者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或者与对方当事人和解,应当征得被代表的劳动者同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