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二节 特别规定第三十九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一)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二)双方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适用简易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适用简易程序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