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八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管辖、仲裁工作人员的回避等本条例未作具体规定的事项,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