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