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二条有效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