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一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仲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应当终结仲裁:(一)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明确表示不参加仲裁的;(二)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三)仲裁庭逾期未作出裁决,当事人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