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有效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