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当事人对专门性问题申请鉴定的,经仲裁庭同意,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庭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