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调查取证,也可以委托其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调查取证:

(一)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提出申请的;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裁决案件需要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时,具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金融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