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效仲裁庭可以在开庭前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异议的理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