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五条有效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主张和案件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经仲裁庭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