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包括:(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