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