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仲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当配置专门的仲裁场所。仲裁场所应当相对独立、标志明显、设施设备齐全。

仲裁庭开庭时,仲裁员和记录人员应当着装整齐,佩戴仲裁徽章。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