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五)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