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章 仲裁/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六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仲裁员;(二)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四)制定本仲裁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五)监督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活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