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十四条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书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应当依法出具仲裁调解书。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