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二章 调解第十条有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在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中履行下列职责:(一)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二)引导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三)宣传劳动人事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四)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防预警机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接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