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章 项目设立与标准制定第八条有效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具有以下依据之一:(一)法律;(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发布的规定;(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除前款规定依据外,收费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和公共服务,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