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应当具有以下依据之一:

(一)法律;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发布的规定;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四)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除前款规定依据外,收费单位在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和公共服务,不得收费。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