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