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财政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