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收费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对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执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转发执行或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转发执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