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对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提出执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转发执行或者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转发执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