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收费资金按照规定直接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核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成本,保障执收单位履行职能必要的支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